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白鹤汛石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3980752552
法定代表人:赖惠豪
详细地址:清远市新城人民二路九号震海商务大厦13层01号之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擅自于2016年建成石料装卸码头并从2016年投入使用至今,已建成部分沉淀池等环境保护设施,但未办理环保手续以及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3月24日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23号)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逾期未书面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主动放弃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3月31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23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以及《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2019)》:“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处以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因你公司码头建设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成,但未经环保验收。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并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码头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完毕并验收合格的,该码头不得投入使用。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2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5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