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汇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70131985L
法定代表人:阮明辉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基村委会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1-1、1-10、1-12、1-13、1-14、1-17、1-18、1-19、1-2、1-3、1-4、1-5、1-6、1-8、1-9、2-1、2-10、2-11、2-2、2-3、2-4、2-5、2-6、2-7、2-8、2-9、3-1、3-10、3-11、3-2、3-3、3-5、3-6、3-7、3-8、3-9等车间存放的工业固体废物(废塑料、废五金),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未存放于防止雨水径流进入的贮存场所内,未采取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的措施,未设置导流渠);2、你公司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下,分别于2019年5月和2021年3月1日在3-3、3-1车间擅自各建设1条热熔研磨造粒生产线且已投入使用,其中3-1车间生产线投资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3-3车间生产线投资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两条生产线共投资金额为30万元人民币;3.你公司3-1、3-3车间两条热熔研磨造粒生产线配套的集气罩、水喷淋等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建成但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的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你公司的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定、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你公司的第三项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7号)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及主张权利的时限和方式。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3月31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7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2021年4月5日我局收到你公司《关于减免罚款的申请》材料,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申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复核,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申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上所述,你公司提出的申请内容,我局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第一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于你公司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车间数量较多,面积较大,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并责令你公司改正。
你公司的第二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以及《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2019)》:“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已建成,处2%以上到3%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规定,因你公司需要重新报批的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且该建设项目已建成。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投资总额30万元人民币2.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00),并责令恢复原状。
你公司的第三项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以及《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2019)》:“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规定,由于你公司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230,000.00),并责令限期改正。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三项环境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零叁万柒仟伍佰元整(¥1,037,500.00),并责令你公司改正,且将热熔研磨造粒生产线车间恢复原状。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4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