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2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庆腾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3YQU14P
法定代表人:梁志康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定安村民委员会鳌岗地村地豆窝自编6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存放的工业固体废物(废旧塑料品、废旧鞋品),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未存放于防止雨水径流进入的贮存场所内,未采取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的措施,未设置导流渠)。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月18日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7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24号)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及主张权利的时限和方式。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4月7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24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2021年4月9日我局收到你公司《关于减免处罚的申请》材料,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复核,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申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你公司提出的申请内容,我局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于你公司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来贮存的工业固体废物数量较多,面积较大,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并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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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4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