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华清再生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71879308B
法定代表人:刘肖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了哥岩水库东侧再生资源示范基地
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A3-4车间存放约1吨工业固体废物(废塑料),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未存放于防止雨水径流进入的贮存场所内,未建设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的措施,未设置导流渠)。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3月29日《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
你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我局书面提交了听证申请,逾期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年4月28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会上,你公司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1.你公司与李晓林(身份证号码:)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书》及《环境保护责任协议书》,依据合同约定,李晓林承租A3-4区域,即实际违法主体是李晓林;
2.李晓林在租赁期内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及环保问题均由其自行承担;
3.你公司出租A3-4给李晓林期间,已经履行监管职责,李晓林本次出现的违法情况明显系其主观因素造成,不应处罚你公司。
综上,你公司认为李晓林在租赁A3-4期间出现的违法行为应由其承担相关责任,恳请我局撤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2021)13号)。
经我局审议,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的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公司存放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事实认定,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依据充足,证据充分,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相适应,因此不予采纳你公司的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3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4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5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