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中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50GPT0H
法定代表人:缪松林
详细地址:清远市高新开发区创兴二路18号第二厂房
广东中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中,生产车间有10台塑胶熔接机正在运行并产生有机废气呈无组织排放。现场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5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5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33号)及2021年5月13日《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没有在法定限期内书面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在法定限期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人民币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8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