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3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清城区城晖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304213750U
法定代表人:阮汝基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秀溪村清佛公路边
清远市清城区城晖建材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清城区环境监测站于2021年3月15日对你公司厂界噪声检测,根据出具的《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1〕第130号)显示,你公司厂界正门昼间为64.5 dB,夜间为65.4 dB,已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60 dB,夜间50 dB的标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4月7日《询问调查笔录》、《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1〕第130号)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5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字〔2021〕31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噪声超标的行为已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应当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而投入生产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由于你公司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而投入生产,致使营运期噪声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的2类标准,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8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