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3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鸿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2JX5Q6D
法定代表人:缪尚龙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浩良工业园内(G1200524)厂房B
清远市鸿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等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18日晚上,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经审核,你公司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项目已建设完毕并已投产。现场你公司正在生产中,检查发现轮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未能有效收集,部分有机废气散逸出至集气罩外,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18日晚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3月19日凌晨《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4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26号)及2021年4月12日《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未在法定限期内书面提出听证。2021年4月13日你公司提交了《请求减免处罚款的申请》,主要陈述申辩内容:第一是你公司已按要求停产整顿;第二是已再向市生态环境局总量科提交报告,办理相关报建和环保手续;第三是废气收集设备当时已安装,只是出现故障导致废气散出。现在已在机轮四周加装垂帘进行密封,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进行集气罩吸收,经活性炭吸附、UV光解处理,使废气达标排放。由于受疫情影响,你公司经营困难。你公司一直以来合法有序生产,为使公司继续经营,保障工人就业,恳请批准减免41.5万元罚款。你公司承诺今后生产经营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各项环保工作。
2021年5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复查时发现,你公司仍存在临时生产行为,与落实整改要求不符。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和减免罚款申请。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第一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第二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第三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已建成,处2%以上到3%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你公司环境违法建设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投入金额为200万元,我局对你公司处以总投资额2.5%罚款,即人民币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
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人民币罚款贰拾贰万伍仟元整(¥225,000.00)。
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的相关载量标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以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人民币罚款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
综上三项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一是责令你公司改正;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经重新核定,对你公司第二和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合并处人民币罚款贰拾贰万伍仟元整(¥225,000.00)。与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合计处以人民币罚款贰拾柒万伍仟元整(¥275, 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9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6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