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3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新之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993172511
法定代表人:郑利平
详细地址:清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安丰工业园盈富工业区M-02地块
清远市新之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26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油漆涂装工序产生有机废气,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配套建设有机废气污染治理设施,产生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月29日《询问调查笔录》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你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提出陈述申辩:1.公司积极配合我局执法工作,立即停止所有油漆喷涂作业;2.提前启动油漆废气处理设施整改提升方案,计划于5月31日完成;3.加强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的环保安全教育;4.此次是因为第一次生产超大部件,超出原喷漆房作业空间,只是临时作业,其它喷漆产品均按相关规定在喷漆房内进行。提出考虑第一次违规的实际情况给予整改机会,减免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10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32号)、2021年5月11日《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经局案审会审议,你公司能主动消除污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情形,决定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减轻处罚。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建设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进行整改,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柒万元整(¥7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8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6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