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3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利腾塑料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802MA53YQKX21
法定代表人:陈海亮
详细住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沙溪村委会新屋村山猪糠自编6号厂房
清远市利腾塑料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1、你公司“湿法破碎”所产生的塑料废渣未建立管理固体废物台账;2、大量货物(指收购的固体废物)存在露天堆放的情况,所贮存的场地未设置渗滤液集排水设施;3、在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西北面车间的“塑料造粒”生产线进行检查时,车间员工立即关闭生产设备,致我执法人员不能正常检查。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频资料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4月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我局提交《关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陈述及申辩》称:1.针对“货物存在露天堆放”问题,执法人员到场时,公司刚完成卸货工作,没能及时将货物运送进车间。公司已对作业制度进行调整,要求卸货必须在车间内进行,并且叉车在旁及时将卸落货物运至车间。2.针对“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我司员工关闭生产设备导致执法人员不能正常检查”,你公司提出:执法人员在场执法时,你公司员工没有关闭生产设备,生产设备是在启动中,相应的环保设备也是在运行中,生产人员只是在更换日常配件。3.关于“处以罚款”,因为依据法律处罚过重,并引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八、完善环境违法容错纠错机制。统筹安排对企业执法检查,减少检查频次...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行为等情形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并主动实施关停,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免于处罚”。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研究,你公司对第一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没有提出异议,维持原处罚;第二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能主动消除污染、及时改正,经我局执法人员多次现场复查,无再发现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情形,决定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减轻处罚;第三项“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行为,因你公司已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确存在更换配件的情况,综合考虑违法情节及疫情期间情况,决定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对该项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22号)及2021年4月1日《送达回证》及相关书证为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第一项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之规定。
你公司的第二项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之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一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所产塑料废渣存量不大,但产废以来一直没有建立台账,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你公司第二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现场堆放的大量货物(指收购的废物)未采取防治粉尘污染、未设置渗滤集排水设施等,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5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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