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3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成恒晟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40TJC85
法定代表人:曾世荣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定安郑屋村货场A3
清远市成恒晟塑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1日,3月1日期间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塑料造粒”生产线所产生的有机废气未能有效收集,部分有机废气从集气罩逸出,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
在你公司厂房内还发现新增一套“塑料吹膜”生产设备正在调试运行,经现场检查该“塑料吹膜”生产设备,与原有环保批复、验收意见不符;经调查,你公司在建设项目性质、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没有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下,擅自于2021年1月投资298000元人民币,建设从事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现该项目已建设完成,尚未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2号)及2021年3月31日《送达回证》为证。4月6日我局收到你公司《关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陈述及申辨》相关资料,经我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议,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和依据,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处罚标准,因此不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第一项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的相关载量标准,你公司建设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应处以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并责令你公司改正。
你公司第二项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的相关裁量标准,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的规定,你公司“塑料制品制造”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表项目,且项目已建设完成,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投资额298000元的2.5%罚款,即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肆佰伍拾元整(¥7,450.00),并责令恢复原状。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以上两项环境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肆佰伍拾元整(¥147,450.00),并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新增的“塑料吹膜”生产线,同时恢复原状。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5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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