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中拓染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49962148P
法定代表人:杨嘉创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大有工业园
你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对你公司行政主管岳衡山、废水处理站主管陈小良等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证实在2020年12月21日,你公司通过非法设置的阀门经埋地管道、塑料软管将未经有效处理的废水排放至大燕河支流,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从塑料软管流出排放至大燕河支流的废水进行了采样检测,《监测报告》(清城环测DC字(2020)第167号)显示,你公司通过非法设置的阀门经埋地管道、塑料软管流出排放至大燕河支流的废水中含有一类污染物总镍,且COD浓度为1340mg/L、总磷浓度为1.69mg/L,分别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的COD浓度限值(80mg/L)、总磷浓度限值(0.5mg/L)的15.75倍、2.38倍。你公司存在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0年12月21日、2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12月21日、25日、28日、30日、3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清城环测DC字(2020)第167号)、
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及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20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号)送达给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书面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1月25日,你公司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提出:1、2020年12月21日执法部门查出暗管后,你公司即时与第三方公司解除合约,第一时间将管道进行封堵,对污水站员工进行深刻教育。2、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号)后,在2021年1月24日整厂停工深查各个隐患,制定方案对污水站排查整改,请专家对公司给出整改方案和意见。3、请求从轻处罚。
经我局组织现场核查和审议,你公司已对暗管进行了拆除,制定了整改方案停工整改,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情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减轻罚款处罚,并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由于你公司已对暗管进行了拆除,制定了整改方案停工整改,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的罚款,并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三、责令停产整治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火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由于你公司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废水,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综上,由于你公司已对暗管进行了拆除,制定了整改方案停工整改,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的罚款,并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四、停产整治的改正方式和期限
停产整治的改正方式: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方案中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整改措施:1、对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升级改造,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2、对废水处理站的所有收集、处理池张贴或悬挂标识牌,标识牌上明确该池名称和功能;3、不得埋地设置废水的收集、流通、排放管道,管道上须设置流向标识;4、拆除厂内、厂外所有与生产无关的管道;5、完善雨污分流措施,规范设置雨水排放口和污水排放口;6、完善事故应急池。)、实施整改。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责令停产整治决定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在送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后,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你公司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我局将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你公司停业、关闭。
五、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六、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30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3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