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60197272Y
法定代表人:胡刚锋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新何碧桂园半岛一号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为新何碧桂园半岛一号在建项目的施工单位。你公司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5月29日至6月3日期间,连续5天凌晨1时至2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搅拌车卸料作业。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笔录》一份,2021年5月29日、5月30日、6月1日、6月2日、6月3日现场检查照片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6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字〔2021〕38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连续5天夜间超时施工,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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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1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6月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