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丰土石方工程(英德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2MQHN5W
法定代表人:何宏希
详细地址:英德市英城教育路北英中西一幢A1座301室
正丰土石方工程(英德市)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24日我局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位于清远汕湛高速北江大桥下游约250米左岸建设的广连高速LM2-LM5材料加工场存在以下行为:一是你公司贮存砂石料堆场于2020年12月30日开始建设,2021年1月30日投入使用,未密闭,且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二是你公司卸料码头建设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三是于2020年12月30日,你公司卸料码头需配套环保设施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30日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1年3月26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等证实。
你公司第一项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你公司第二项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公司第三项行为已经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9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40号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40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第一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由于你公司现场砂石料堆场裸露面积约1000平方米,重量约10000吨,数量较大,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并责令改正。
你公司第二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因你卸料码头项目属于应编制环评报告表的项目,且已建成,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5万元2.5%的罚款,即人民币捌仟柒佰伍拾元整(¥8,750.00)。
你公司第三项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你公司卸料码头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进行竣工验收,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伍仟元整(¥425,000.00),并责令改正。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三项环境违法行为共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壹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513,750.00),并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2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6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