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众盛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4JCPU0E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青山村委会青南村民小组牛比岭牛车冲北面自编1号
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露天堆放了约2000吨砂土,属于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主要堆放在你公司生产车间后面空地,该堆砂土未密闭贮存,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5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决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七日内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有权三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5月12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33号)、2021年5月18日《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逾期未书面提出听证,但于2021年5月19日书面提交陈述申辩,提出以下意见:
你公司于2021年4月初试运行生产,处于刚起步的阶段,对工作人员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出现部分露天材料未按要求进行围挡、覆盖;
已深刻认识自身错误,并作深刻检讨;
恳请我局考虑你公司在生产起步阶段,且是初犯。
综上,你公司希望我局酌情降低处罚金额,减少企业负担。
我局于2021年5月25日对你公司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车间外堆放的砂土等物料已使用网布覆盖,挡土墙正在建设,地面冲洗水、雨水的收集沉淀池及导流渠正在建设,预计2021年6月中旬建设完成。
经审议,由于你公司能主动消除污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情形,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由于你公司能主动消除污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30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