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4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新恒粤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98134958H
法定代表人:梁继成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黄茅管理区
清远市新恒粤陶瓷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3日我局对你公司露天堆放大量的砂土,堆放处没有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围挡,也没有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复检发现,你公司拒不改正,依然露天堆放了大量的砂土,占地面积大约2500平方米,堆放处依然没有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围挡,也没有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清城罚〔2021〕32号)、2021年6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6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7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58号)及2021年7月14日《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没有在法定限期内书面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在法定限期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属拒不改正。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业整治。停产整治的期限,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决定书后,你公司应立即停产整治,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停产整治期间不得生产。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公司整改完毕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你公司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我局会在解除之日起30日内对你公司进行跟踪检查。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30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7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