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4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Q2279R
法定代表人:阮明辉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基村委会三江村口
清远市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采样检测,根据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超过排放标准的0.88倍。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5月11日及6月18日《询问调查笔录》、《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1〕第130号、清城环监DC字(2021)第105号)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6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我局提交《关于减免罚款的申请》,提出以下意见:1.在发现水污染排放物超标次日,你公司马上组织相关人员对污水处理站进行全面检查及维护,并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同时在2021年6月10日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水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达标;2.由于疫情原因废旧行业低迷,经营困难。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认为你公司积极进行自查整改工作,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6月29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46号)、2021年6月30日《送达回证》及你公司2021年7月5日提交的《关于减免罚款的申请》为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废水排放超标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由于你公司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超过排放标准的0.88倍,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8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