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4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兆龙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7924223X2
法定代表人:王志恒
详细地址:清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雄兴工业城A1号
广东兆龙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9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时产生的废边角料等暂时不利用的固体废物,露天堆放于车间外,未安全分类存放,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6月15日《询问调查笔录》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7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于2021年7月4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该案于2021年7月20日举行听证会,会上,你公司提出以下意见:1.露天堆放的是生产原料PVC材料,属于待用的边角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对“固体废料”的认定不具有法律上的科学性和严谨性;2.你公司边角料在生产车间改造的过渡期堆放在车间外通道已作水泥硬化的地面上,不会污染环境,堆放方式是合规的;3.已清理露天堆放的边角料,现堆放在车间内;4.处罚额度过高,已严重偏离“比例原则”,且新冠疫情对该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希望我局审慎处罚。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意见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环评文件,你公司露天堆放的边角料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塑料制品,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但经我局现场复核,你公司已主动进行整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情形,我局决定依法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6月29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56号)、2021年7月2日《送达回证》及你公司于2021年7月4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2021年7月20日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听证会笔录》为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工业固体废物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8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