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4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安塑管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398196161A
法定代表人:邹安保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新庄长冲S253线毅力工业城第34幢C厂房
清远市安塑管材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5日晚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常生产,但废气治理设施(UV光氧催化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7月7日《询问调查笔录》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7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整(¥150,000.00)。你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提出以下申辩意见:1.检查发现废气治理设施(UV光氧催化装置)处于关闭状态后,已立即通知停产,并开始自查,发现是现场操作员对环保设施操作不熟悉,且你公司未组织对相关操作进行培训。你公司已召开环保专项会议,明确环保负责人,并对各项环保措施操作进行专题培训,确保同类事情不再发生。2.你公司已通过国家审批被评为高新区规上工业企业,疫情以来经营困难,已难以维持生产。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认为你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维持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7月10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55号)、2021年7月15日《送达回证》及你公司2021年7月16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为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由于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开启污染治理设施,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整(¥15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8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