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5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世捷包装制品(清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MD883J
法定代表人:陈东亮
详细地址:清远高新技术开发区龙河路26号之一
世捷包装制品(清远)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制度,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1日早上,我局委托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厂界噪声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报告》(编号:TR21070143)显示,当天对公司厂界南外1米处2#测点检测的噪声数值为63dB,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60 dB的标准。
以上事实有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TR21070143)、2021年7月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在2021年8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在8月4日提交《关于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申辩》,申辩主要内容:一是检测点在马路,有车辆和隔壁工厂施工及喇叭声音干扰,对检测结果可能产生影响;二是靠近检测点位置有一台设备未及时关闭,此设备发出的响声对检测结果有影响;三是检测点距离民居距离较远,距离村民最近的噪声检测点数值合格。你公司针对噪声扰民,整改措施有:将噪声源房间玻璃窗封死,在噪声源楼顶增加弯头,改变声音传播方向,在噪声源房间加装隔音棉墙体,将噪声源设备用墙体封死。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本次对你公司噪声检测的检测点位和检测方法符合程序和相关操作规定,因此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应当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而投入生产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由于你公司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而投入生产,生产营运时噪声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60 dB的标准。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9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8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