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5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贺胜:
身份证号:
详细地址:
张贺胜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雇佣4辆货车将在清远市国盛铜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废铝渣合共约60吨,运到龙塘镇民平村石塘村桥头无污染防护措施的空地上贮存。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7月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在2021年8月12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并明确告知你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者五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
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听证。2021年8月18日,你提交《关于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书》,主要内容:一是你购进废铝渣运输到龙塘镇桥头空地储存后,并未取得盈利,也并非故意实施污染环境。二是你已自行委托有环保资质的机构对涉案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处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具体情形。三是你此前无任何行政违法行为,属于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你请求免除罚款处罚,并保证日后工作和生活不再发生任何污染环境的错误行为。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决定不予采纳你请求免除罚款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由于你能主动依法对涉案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减轻行政处罚。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十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由于你被告知环境违法后能对涉案工业固体废物依法处置,我局依法对你减轻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0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