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5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国盛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844263785
法定代表人:梁展锋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循环经济产业园(界牌至沙步路段)
清远市国盛铜业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你公司覆铜板破碎车间发现约300吨废覆铜板破碎产生的废树脂粉,检查你公司人工分栋车间,发现存放有约1200桶水泥球,随机打开1个水泥球,发现里面有废线路板和废元器件等。以上危险废物均没有按国家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7月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8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五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71号)及2021年8月9日《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书面提出听证。8月10日,你公司提交《行政处罚申辩书》,主要陈述申辩内容:一是你公司近期才开始覆铜板车间破碎,对树脂粉堆放的要求不清晰,未入袋堆放;二是你公司工作人员对固废法认识不够,不知道覆铜板破碎的废树脂以及人工分栋车间的水泥球属于危险废物,未能及时放至危废仓库进行规范化管理。你公司已做好培训方案,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三是受疫情影响,你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经济状况已陷入困境,无力承担80万元巨额罚款,希望我局念在初犯,给你公司一次改正机会,从轻处罚,减轻罚金。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未按照国家环保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多,已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因此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保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0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