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5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鸿宇家庭用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JRHC5F
法定代表人:刘洪军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毅力工业园30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在你公司厂房门前的空地处存放着约3吨的工业固体废物(废边角料),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未存放于防止雨水径流进入的贮存场所内,未采取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的措施,未设置导流渠);2.你公司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如实记录;3.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按照规定设置采样平台。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8日询问调查笔录、2021年7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的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你公司的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项“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以及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你公司的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4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7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及主张权利的时限和方式。
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我局递交申诉书材料,主要内容有:1.厂房门前堆放的3吨边角料实际称重为1.7吨,该边角料是可以作为原料再利用,不属于固体废物。而且该边角料是用包装袋全部密封包装好,是准备出售的,并当时已经及时清理好;2.你公司危废仓内的泥沙为含油泥沙,属于危险废物,存放在危废仓是符合规定的,危险废物台账是管理人员要做月报表拿回去办公室未及时放回危废仓。3.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没有采样平台,是由于上一次采样后采样平台需要更新,而未及时更换,检查后当天已经设置好了采样平台。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4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74号)、《送达回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鸿宇家庭用品厂申诉书》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的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复核,经复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的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复核,经复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并责令你公司改正。
你公司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的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复核,经复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1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