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5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冠雅恒昌(清远)工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739884406T
法定代表人:周国雄
详细地址:清远市经济开发区龙塘镇银源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在你公司油漆原料仓库通往危险废物仓库的通道处,露天堆放着约2吨废边角料等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2.你公司涂料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油漆渣),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3.你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涂料油漆废包装物),擅自堆放在油漆原料仓库往危险废物仓库的通道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4.你公司擅自凿开一渠口并利用该渠口将玻璃切割车间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厂区外环境。经检测,排放的废水中悬浮物为1060mg/L、色度为222(倍),均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7月26日询问调查笔录、2021年7月10日现场检查照片、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1)第371号)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1年8月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7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及主张权利的时限和方式。
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有:(一)1.受疫情影响公司货物大量积压,导致厂内空间严重不足;2.把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在通道是为了省出车间位置生产;3.已排处理公司及时清理;(二)1.环保意识不足,受疫情影响,未聘请专业的人员管理;2.公司管理不到位,但有及时整改并完善台帐及规范管理;(三)1.车间渠口是历史遗留,检查当日是工人操作不当导致有水流出厂外;2.已经立即把渠口封闭并重新建立循环过滤池废水不外排;3.发现的问题已积极整改并全部整改完毕。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6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73号)、《送达回证》、《关于冠雅恒昌(清远)工艺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申辩情况说明》、《冠雅恒昌(清远)工艺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等证据为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你公司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你公司第四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的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复核,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贮存的工业固体废物数量较多,因此,你公司对该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我局不予采纳,维持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并责令你公司改正。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的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复核,经复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并责令你公司改正。
你公司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的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复核,经复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并责令你公司改正。
你公司第四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的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复核,经复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并责令你公司改正。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四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合并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