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5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长圣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3CQC95J
法定代表人:陈刚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新庄毅力工业园第27幢B1厂房
清远长圣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约有18个废有机溶剂桶及1桶漆渣未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贮存,擅自在厂房外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2020年12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12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7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五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你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提出:没有造成实质环境污染,违法起因是公司环境管理不到位,员工环保意识不够,并非故意为之,而且被查后已立即改正。由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时间不长,经营较为困难,已深刻认识到错误,希望我局能减轻处罚。
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你公司已立行立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决定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62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