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5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泰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0651078453
法定代表人:蒋秀荣
详细地址:清远市龙塘镇毅力工业城第36栋工业厂房和52栋工业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0日晚,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36栋工业厂房厂界臭气进行采样检测。2021年7月14日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21070567)结果显示,你公司36栋生产车间边界西南面1#臭气浓度3次检测结果分别为48、52、38,分别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臭气二级新改扩建标准(20)的1.4、1.6、0.9倍;36栋生产车间边界西北面2#臭气浓度3次检测结果其中2次为22、25,分别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臭气二级新改扩建标准(20)0.1、0.25倍,恶臭气体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10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021年7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21070567)1份及其他书证材料证实。
我局已于2021年8月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6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你公司申请听证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书面提出听证,于2021年8月11日提出陈述申辩,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减免处罚:1、无组织臭气浓度超标的主要原因为高温灭菌罐和压滤机存在废气收集设施不完善,你公司已于2021年8月10日起停用蒸汽锅炉、高温灭菌罐和压滤机进行整改,计划8月21日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前不恢复生产;2、你公司新冠疫情期间经营困难,且已主动配合整改,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
经审议,由于你公司已主动进行停产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4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68号)、2021年8月9日《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由于你公司已主动进行停产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并责令你公司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