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6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800066697357Y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南路13号树贤楼911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负责监管的清远市青山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填埋场渗滤液经水泵损坏的泵房从填埋场雨水渠总排口溢出流至寮坑河,影响寮坑河河段约150米,流出的渗滤液约10立方米。你单位未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造成部分渗滤液通过雨水渠外排。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21日《现场勘查记录》1份、7月21日《询问调查笔录》1份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已于2021年8月1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6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4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67号)、8月13日《送达回证》为证。
你单位于2021年8月17日就环境违法行政处罚一案(清环清城告〔2021〕67号)提出听证要求。2021年9月7日,我局案件调查人员、你单位代表刘婷、马明锋、钟逸强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3楼会议室召开听证会。
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减免处罚:1、你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对垃圾填埋场及综合处理项目运行实施监督等,且清远市中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签订清远市青山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营外包服务合同,由该公司负责青山垃圾填埋场和横荷应急场的运营和管理,合同中明确运营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填埋场库容已满或按采购人要求进行封场工程等之日止”,因此处罚责任主体不应为你单位;2、你单位于2021年7月21日早上六时发现泵房出现异常情况后,已立即做出应急措施,至当天上午11时,已将全部外渗的渗滤液进行回收处理,将河道清理干净,没有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3、你单位从2021年6月30日已开始启动防风防汛应急预案,安排本单位和运营单位人员24小时值班值守,每两小时要对填埋场区及渗滤液处理厂周边情况进行巡查,在监管上无明显过失。
经审议,我局对你单位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1.你单位作为清远市青山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及其渗滤液处理厂的监督部门,有职责对垃圾填埋场及综合处理项目运行实施监督,作为该案处罚主体并无不当,因此不采纳你单位第1条意见;
2.虽然你单位已安排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值守,且2021年7月21日已做出应急措施,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但根据当天检查视频资料及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1)第394号),2021年7月21,清远市青山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外排的渗滤液已对雨水总排口下游150米水体造成影响,因此部分采纳你单位第2、3条意见。
综上,我局决定不采纳你单位第1条意见,部分采纳你单位第2、3条意见,由于你单位已做出应急措施,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由于你单位已做出应急措施,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9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