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九鑫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2JER950
法定代表人:刘剑辉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马头管理区长冲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有3堆共0.8638吨危险废物废电路板存放于生产车间及生产车间外空地,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于危险废物贮存仓库。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5月13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已于2021年7月2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提出陈述申辩,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减免处罚:1.你公司员工分拣出的废旧电路板,因一时疏忽未能及时打包转移入危废仓;2.已签订危废处置合同,处理这批废旧电路板;3.废电路板已存放于危废仓并已在危废平台申报。
经审议,由于你公司积极落实整改,已将废电路板存放于危废仓且已签订危废处置合同,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从轻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10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61号)、2021年7月27日《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由于你公司积极落实整改,已将废电路板存放于危废仓且已签订危废处置合同,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8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