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6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米沙酒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40Y950Y
法定代表人:吴学宁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北门街倾城摩尔A、B、C、D区C115-118、C120-121、C146-1149、C150-152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米沙酒吧检查,你米沙酒吧正常营业,我局组织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酒吧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根据区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1)第143号)显示,你米沙酒吧噪声排放值为73.5dB(A),超出《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50dB(A)(2类功能区、B类房间、夜间排放限值),我局对你米沙酒吧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2021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你米沙酒吧检查,并组织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米沙酒吧噪声进行检测。根据清城区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1)第416号)显示,你米沙酒吧噪声排放值为69.8dB(A),超出《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50dB(A)(2类功能区、B类房间、夜间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2021﹞38号、2021年7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7月28日《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相关文书证实。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米沙酒吧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中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城市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1日告知你米沙酒吧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米沙酒吧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及主张权利的时限和方式。至今已逾期,你米沙酒吧未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92号)及2021年9月1日《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因你酒吧整改后仍超标排放噪声,我局决定对你米沙酒吧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责令你米沙酒吧进行整改,严格按照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米沙酒吧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米沙酒吧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米沙酒吧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1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