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6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清城区流动清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02MA4WYNTY4Q
法定代表人:汤文杰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倾城摩尔A、B、C、D区d121-126号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清吧进行检查,你清吧正常营业,我局组织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清吧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根据区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1)第143号)显示,你清吧噪声排放值为73.5dB(A),超出《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50dB(A)(2类功能区、B类房间、夜间排放限值),2021年5月6日我局对你清吧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2021年7月27日22时30分,你清吧正常营业,我局再次组织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清吧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根据区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1)第416号)显示,你清吧噪声排放值62.6dB,超出《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50dB(A)(2类功能区、B类房间、夜间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7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现场检查照片以及相关文书证实。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清吧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中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城市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1日告知你清吧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及主张权利的时限和方式,至今已逾期,你公司未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93号)及2021年9月1日《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因你清吧整改后仍超标排放噪声,我局决定对你清吧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责令你清吧进行整改,严格按照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清吧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清吧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清吧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4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