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6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合利五金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71357529M
法定代表人:龚杰锋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石岐村委会横岭
清远市合利五金塑料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10日,我局的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时发现,造粒车间有一台造粒机正常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只是开启抽风机,喷淋塔抽水机并未开启,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和运行喷淋塔。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8月14日《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及主张权利的时限和方式。至今已逾期,你公司未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也未书面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84号)及2021年8月31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并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5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9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