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6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大猩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54FC77W
法定代表人:王佩
详细地址: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兴大道21号佳亿创鑫科技产业园6号楼首层至第六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8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4楼、5楼北边粘合车间正在生产,但未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设施。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28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021年5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其他书证材料证实。
我局已于2021年7月1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6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提出陈述申辩,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减免处罚:1、由于你公司物业方-佳亿创鑫产业园因消防设施、防雷等原因未验收,暂时不允许安装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导致我局检查时仍未安装;2、你公司提供约400个就业岗位,但因投资过大,导致经营困难;3、受疫情影响,需提前生产才能保证交货期,所以无法等到所有手续完成再去生产;4、你公司保证在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已安装的2套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且废气达标排放。
2021年8月18日,我局再次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粘合车间正在生产,配套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已安装,但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10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60号)、2021年7月13日《送达回证》、2021年8月18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等证据为证。
由于你公司在2021年8月18日现场检查时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未落实整改,因此我局决定不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原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由于你公司建设项目为编制环评登记表的项目,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0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9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