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6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778878576
法定代表人:叶剑钊
详细地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向阳大道70号512单元
广东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20日23时20分,我局组织洲心街生态环境办执法人员对位于清远市新城东13号区海伦湾花园建筑工地检查,发现你公司承建9号楼地下室,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灌作业,并产生噪声。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8月25日《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9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至今已逾期,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18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02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针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00),并责令你公司立即进行整改,严格执行限制施工作业时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7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