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7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永力皮革破碎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X18W058
法定代表人:赵仁刚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七星村委会七星岗村自编002号
清远市永力皮革破碎加工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环境管理制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度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4日凌晨、8月4日晚,8月10日我局分别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除尘用的水洗涤塔不能正常运行,通过观察孔可见塔内无喷淋水,洗涤球静止堆积,未能有效处理粉尘;
2.你公司未建立污染治理设施维护台账,且未如实填写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
3.选料仓库前空地堆放约3吨废边角料,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未存放于防止雨水径流进入的贮存场所内,未采取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的措施,未设置导流渠)。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4日、8月1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三份、2021年8月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以及现场检查照片等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9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95号)及2021年9月6日《送达回证》为证。于2021年9月10日我局收到你公司《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材料,经我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中部分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因此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部分陈述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第一项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裁量标准:“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由于你公司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设施水洗涤塔已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无及时进行检查和维修,我局决定对你责令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00)。
你公司第二项行为已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防治污染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保障其正常运行,并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台账,如实记录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管理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由于你公司未建立污染治理设施维护台账,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弄虚作假,情节较为恶劣,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你公司第三项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对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停产整治,并合共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整(¥275,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处罚通知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缴纳罚款后,你公司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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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8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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