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6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祺美铝业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802699715682E
法定代表人:梁满安
详细住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有色金属加工制造业基地南兴路16号
清远市祺美铝业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1年6月12日在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下,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HW48)二次铝灰共68.2吨,擅自转移至湖南省株洲市。
将危险废物(HW48)二次铝灰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进行非法处置的经营活动。
3.你公司危险废物贮存仓库有40个白色吨袋(约40吨)二次铝灰未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搓灰”车间过道存放约220袋共约220吨二次铝灰危险废物(HW48),存放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6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43号)及2021年6月30日《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提出听证申请后我局于2021年8月9日召开了听证会,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意见缺乏证据材料支撑,因此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
你公司的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参考“佛冈正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铝灰处置服务收费标准其中“含铝量≥3%~≤6%收费2300元/吨”,不足二十万;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按处置费用二十万元的五倍罚款,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
你公司的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以上三项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8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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