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7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清城区东城宏兴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009EBX6
经营者:钟润洪
详细地址:清城区东城街道江步村民委员会沙罗底村民小组下长岭/下长尾的山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19日,我局到你猪场检查发现,你猪场已建设有2个生猪养殖大棚和1个阳光发酵棚,另有2个生猪养殖大棚正在建设中,相关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已建设完成。你猪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建设至今。
以上事实有2021年10月1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0月1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10月21日告知你猪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并明确告知你猪场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五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10号)及2021年10月21日《送达回证》为证。
你猪场在10月21日提交《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报告》,提出对“处罚没有异议,并自愿放弃书面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你猪场提交的《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报告》为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猪场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猪场完善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猪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猪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猪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7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