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7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花城五金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59238313L
法定代表人:郑梓森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界牌新村石角工业园
清远市花城五金铸造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6日晚上,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建设一个“轧钢生产线”项目。经核查,你公司新建设的“轧钢生产线”项目未经批准擅自于2019年7月建设,2019年10月竣工;你公司新建设的“轧钢生产线”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于2020年7月2日生产热轧钢筋102吨。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9月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五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01号)及2021年9月13日《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未在法定限期内书面提出听证。2021年9月18日,你公司提交了《关于行政处罚的陈述与申辩书》,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你公司备案证注明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新建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额为3000万元,分别是土建1000万元,设备及技术投资为2000万元。申请调整该项目总投资额为3000万元作为执行有关处罚的依据;鉴于该项目仅试轧一天,并未正式投入生产,因此申请免予未验先投处罚。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你公司陈述申辩提供的材料显示,“总投资额”的认定符合《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六点的相关规定。因此,决定采纳你公司新建“轧钢生产线”项目总投资额调整为3000万元的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2020年7月2日生产热轧钢筋102吨”的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因此,决定对该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你公司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资金为6000万元。经重新核定,该新建项目已全部建成并投入生产,实际全部投资额3000万可认定为总投资额。依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环境管理部分(序号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已建成,处2%以上到3%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改正,处总投资额2.5%罚款,即罚款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75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7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