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7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民晟废旧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4PR3C7P
法定代表人:高戴威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马头村清远市杰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109号
清远市民晟废旧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30日,我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D19、D25车间有从事拆解废汽车零部件(发动机、变速箱)项目,拆解车间产生的废机油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3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8月3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9月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94号)及2021年9月1日《送达回证》为证。9月6日我局收到你公司《关于恳请市生态环境局减轻罚款的申请》相关材料,经我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因此不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30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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