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7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和(清远)五金电镀制品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800746294105E
法定代表人:李绍和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镇大有乡虎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内的表面处理污泥部分包装物上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6月8日询问调查笔录、2021年6月2日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9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45号)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及主张权利的时限和方式。
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向我局递交整改报告书,主要内容有:1.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立即进行了整改;2.会加强管理;3.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45号)、《送达回证》、整改报告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和整改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复核,经复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并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8日
(此页无正文)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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