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7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800739894786U
法定代表人:曾淑织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金沙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金沙工业园的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表面处理废水产生的部分污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擅自裸露堆放在厂区的楼梯间;2.废气治理设施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31日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5月31日询问调查笔录、2021年5月31日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3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42号)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及主张权利的时限和方式。
2021年6月25日,你公司书面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和书面交来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2021年7月14日,我局依法组织了听证会,听证会和陈述申辩书主要内容有:1.废水清理的污泥是临时存放,污泥要稍微阴干才拉到危废仓库;2.未规定设置废气排放口行为轻微;3.你公司是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4.有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我局对你公司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提出的事实、理由、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进行了复核。经复核和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6月23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8号)和《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清环清城听通〔2021〕8号)、《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整改情况报告》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第一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于你公司在检查后能够立即将污泥清理回危废仓库贮存并建立好台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并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第二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由于你公司在检查后能够立即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和标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并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二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8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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