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8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腾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1C0PJ7X
法定代表人:许含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北江工业园C区18号厂房
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从事硅锭生产加工,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布袋除尘设施未经过验收,你公司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21年9月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据二:2021年9月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四:《关于<清远市腾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工业硅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一份;
证据五:现场照片一组。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五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05号)、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清远市腾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逾期未书面提出听证。经我局审议,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局决定不采纳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依法维持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以及参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规定,由于你公司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整(¥225,000.00),并责令你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布袋除尘设备未经验收合格,硅锭生产加工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