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8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勤环保(清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829916295
法定代表人:吴振鸿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循环经济产业园
富勤环保(清远)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17日,我局到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铜熔炼加工项目正常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碱液喷淋塔上方及烟管有废气溢出,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经核实,起因为循环冷却水管道焊接位爆裂,冷却水流入布袋除尘设施导致布袋堵塞,又因风力过大致布袋穿孔,部分熔炼废气未经布袋除尘处理从碱液喷淋塔上方及烟管溢出外环境,部分熔炼废气未经布袋除尘处理从废气排放口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1年10月1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0月1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10月2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10月28日提交陈述申辩书:1.被检查发现问题后,已立即安排降温停产,因工艺原因无法立即停产;2.经自查,由于曾停工2个月大修后,因部分焊接位施工不仔细,导致循环水泄漏到烟管,再进入布袋房,布袋受潮后经高温变成水蒸汽排出。排查出问题后,已立即安排维修;3.认为处罚力度过大,此过程中的气体为水蒸汽,因而未造成环境重大污染,望念在公司属于初犯,且疫情及市场经济原因,企业生存艰难,望能从轻处理。
以上事实,有2021年10月2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11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经局案审会审议,你公司在调查询问中已承认因布袋房布袋穿孔,部分烟尘是未经处理从烟管中排出的违法事实,与你公司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不符,决定不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原处罚。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由于你公司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铜熔炼加工废气未经布袋除尘处理直接排放,情节较为严重,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你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并进行整改。若完成整改任务,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7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