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9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嘉利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6997194054
法定代表人:林镜玲
详细地址:清城区石角镇塘头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2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A3-2车间、A4-1B车间、A4-14车间、A5-6车间、A6-10车间塑料造粒工序有机废气收集措施不完善,塑料造粒工序运行时废气收集室未完全密闭;A4-2、B6-5车间未规范设置废气排放口的废气采样检测平台;A4-14车间存放有约0.5吨工业固体废物(废电线皮),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未存放于防止雨水径流进入的贮存场所内,未建设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的措施,未设置导流渠)。
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塑料造粒生产过程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2.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3.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9月3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2021年9月2日现场检查照片一组及其他相关书证为证。
我局已于2021年9月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9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9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于2021年9月29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公司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减免处罚:1.A3-2、A4-1B、A4-14、A5-6、A6-10已在收集室封边由原来的布料改为使用PVC磁吸雨帘,增强车间密封性;2.A6-10车间的集气管道已安装完成,同时在每个热熔工序点添加废气收集罩;3.A4-2、B6-5已对检测平台进行标准改造,已完成整改;4.A4-14刚好所订货物正在卸货操作,因此露天堆放在卸货区,在我局检查未结束前该车间露天堆放的货物已全部搬回车间内;5.由于近期各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反复,市场经济回落,且你公司已积极主动整改,希望减免处罚。
2021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A3-2车间仍存在密闭措施不完善、废气收集不完善,有机废气散逸的问题,未落实整改。
经审议,由于你公司未落实整改,决定不采纳你公司意见。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96号)、2021年9月5日《送达回证》、2021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以及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以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自由裁量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以及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未按照规定设置采样口或采样平台或采样通道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自由裁量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于你公司涉及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有约0.5吨,我局拟对你公司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合并处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42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1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