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戈兰迪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304251896Q
法定代表人:田雨
详细地址:清远市泰基工业城地号:G1000526*1(鹏泰(清远)日用实业有限公司内C2-C4厂房
清远戈兰迪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23日凌晨,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你公司的石英石板材生产车间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进行采样检测。其中,你公司石英石车间东南面窗户2#点位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值分别为108mg/m³,已超出《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10mg/m3)的9.8倍。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2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TR21090468”《检测报告》,2021年9月2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11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14号)及2021年11月2日《送达回证》为证。于2021年11月8日我局收到你公司《申诉报告》材料,经我局研究决定,认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等材料,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法定情节;因此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部分陈述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缴纳罚款后,你公司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6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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