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2〕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智宏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5W6FU2U
法定代表人:周晋农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有色金属制造加工基地南兴路10号达生公司D区4排2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投资人民币8000万元,于2021年6月起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有色金属制造加工基地南兴路10号达生公司D区4排2号厂房建设家装铝材生产项目,现已投资人民币3000万元建成一期项目,现有主要生产设备为挤出机4台、时效炉1台、喷涂线1条(配套有水喷淋+UV光解废气治理设施)、模具维修间1个(配套有水喷淋废气治理设施)。现场检查时你公司4台挤出机有3台正在运行,模具维修间及其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
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
2、你公司3台挤出机、模具维修间及其配套的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已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1年10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0月19日《询问调查笔录》、清远市智宏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清城区石角镇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引进清远市智宏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家装铝材建设项目的函》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一组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已于2021年12月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5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1年12月2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55号)、2021年12月6日《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12月9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
经复核审议,我局认为你公司提交的陈诉申辩意见部分成立,决定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部分陈诉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以及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未按规定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建成,处1%以上到2%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因你公司家装铝材生产建设项目属于应编制环评报告表的项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生产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人民币)580万元1.5%的罚款,即(人民币)捌万柒仟元整(¥87,000.00),并责令停止建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以及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自由裁量规定,由于你公司家装铝材生产建设项目属于应编制环评报告表的项目,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水喷淋)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230,000.00),并责令限期改正。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责令限期改正;
3.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柒仟元整(¥317,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1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