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2〕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美峰数字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WKFHP60
法定代表人:罗岗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兴园路3号(一址多照)
广东美峰数字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27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有废气产生的印刷工序正在运行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尚未建成。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9月30日《询问调查笔录》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处以处罚事项。你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亦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视作放弃听证、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0月27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20号)、2021年11月3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在废气治理设施尚未建成的情况下进行生产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7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