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伟联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87978095W
法定代表人:陈仲平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田心管理区社岗轻工业区内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仓库外空地堆放有2堆共约8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塑料)。你公司存在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未存放于防止雨水径流进入的贮存场所内,未建设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的措施,未设置导流渠)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10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10月9日《询问调查笔录》、清远市伟联塑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清远市伟联塑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5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1年12月7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书》相关材料,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5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