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嘉景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882888258
法定代表人:宋成辉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南村村民委员会郑屋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6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贴合工序正在运行,有有机废气产生、排放,但你公司贴合工序配套的UV光解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未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1年10月6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0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清远嘉景塑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现场照片证据1组及其他书证证实。
我局已于2021年11月1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3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1年11月18日提出陈述申辩,提出以下意见:1.检查时UV光解设施未运行的原因是UV光解出现跳闸所致,且当时由于生产人员工作繁忙,未能及时修复。核实原因后,你公司立即对电源松动处进行修复并正常开启环保设备;2.检查时你公司除UV光解设施外,其余废气治理设施(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均正常运行,且当时对你公司UV光解设施所在排污口进行的环保检测达标;3.你公司环保设备以往均正常运行并记录,不存在恶意排放现象;4.你公司已对此次疏忽进行深刻检讨,并加强巡查和排查,决不允许此类事件发生;5.近年来你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高额罚款。
经审议,由于你公司提出申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影响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认定,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依据充足,证据充分,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相适应,因此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原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1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36号)、2021年11月17日《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以及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以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自由裁量规定,由于你公司建设项目为编制环评报告书的项目,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我局拟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5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