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新华鸿金属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66583326Q
法定代表人:吴式松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七星村委会宋屋村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新华鸿金属制品厂违反大气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厂其中一条阳极氧化生产线酸洗槽正在调配酸液,有大量酸雾从集气罩溢出至车间外环境,且酸雾塔加药池池水经PH试纸测试呈酸性,未能有效中和处理酸雾,属于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1年10月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0月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11月9日向你厂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16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1年11月13日收到你厂提交的《陈述申辩书》,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我局认为你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因此采纳你厂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鉴于你厂已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清城区新城人民一路33号
邮政编码:511500
联系人:崔健欢 电话:0763—3939798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4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3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