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立棋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WPHGM8U
法定代表人:刘卫雄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新庄村委会公冲村C3车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车间正在生产中,4台注塑机正在生产运行并产生废气,安装在车间外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没有开启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1年12月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2月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书证证实。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五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4号)及2022年1月11日《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在2022年1月15日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认为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影响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依据充足、证据充分,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相适应,因此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配套废气污染治理设备正常运行,并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9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3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