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2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663323038G
法定代表人:陈钢
详细地址: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雄兴工业城B6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27日晚上,我局对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工程中心新增塑料造粒项目,增加5台双螺杆挤出机,新增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于2020年10月13日建成擅自生产至今。检查现场有1台正在生产中,没有密闭作业。新建塑料造粒项目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1年10月2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1月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书证证实。
你公司环境第一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五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3号)及2021年1月11日《送达回证》为证。
2022年1月22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工程中心整改情况报告》。
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认为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影响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依据充足、证据充分,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相适应。你公司能积极配合整改,建设配套废气治理设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因此决定减轻对你公司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环境第一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经审核,你公司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投入资金为300万元,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违法行为持续12个月。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肆仟伍佰元整(¥64,500.00)。
你公司环境第二项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你公司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排放的生产废气属于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违法行为持续12个月。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
综上,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合共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肆仟伍佰元整(¥374,5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9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3月9日印发